设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申请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作业人员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4、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8-2929122
办理流程:见流程图:附图二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该事项无需下载文档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98-292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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