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林动植字[2000]201号)第五条
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1、已获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格的;
2、具备与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正常的来源;
申请材料
1、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营的场所等证明材料;
2、经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地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3、经地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地点
喀什地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联系电话
0998-6478658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