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地财库〔2017〕1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地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财政局,有关银行金融业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7〕61号)转发你们,请各部门、各县市财政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库〔2017〕61号)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