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对喀什地区已完成的第十五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新立或延续矿权1021宗。其中,采矿权新立8宗、延续43宗;探矿权新立70宗、延续900宗。这些矿权项目多数已开发建设,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7.68平方公里。
二、整改目标
依法加强监管,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新立矿业权,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被破坏的8.0396平方公里的生态治理恢复;2020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新立、延续的159宗矿业权清理和整改任务。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台账。根据《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及各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新国土资发〔2017〕211号)文件要求,完成了对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并建立了台账。根据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经全面摸底调查,自然保护区内存在159个矿业权,其中探矿权137个、采矿权22个。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分类处理、有序退出。
(二)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关。根据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自治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清理清退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7〕2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文件规定,喀什地区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不变更、不转让”矿业权要求,严把矿业权审批关,依法加强管理,强化巡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
(三)制定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对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保护区内需要治理恢复的34个矿山编制《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保护区范围内的矿山破坏环境的区域位置、面积等的全面详细核查并建立了台账。
(四)督促落实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需要开展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督促塔什库尔干县根据《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做到按照时序进度进行治理恢复并及时进行验收销号。
四、整改效果
(一)自然保护区内共159个矿业权,其中塔什库尔干县发证2个,喀什地区发证10个,自治区发证147个,截至目前,喀什地区及塔什库尔干县发证矿业权均已注销完毕。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把矿业权审批关,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不变更、不转让”矿业权要求。自2018年至今,未在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新立和延续矿业权,并且依法加强监管,保护区内无非法勘查开采的行为。
(三)被破坏的环境已治理恢复。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应治理矿山34个,应治理面积8.0396平方千米,已全部完成治理恢复。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998-2958475
来信地址:喀什市世纪大道4号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9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邮政编码:844000
喀什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