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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6-01 18:03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1、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答:参保范围为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2023年度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23年普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70元/人/年;特困人员(孤儿)给予370元全额资助,个人不需要缴费;对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240元定额补贴,个人只需缴纳130元;对稳定脱贫人口给予200元定额补贴,个人只需缴纳170元。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逐年调整。

3、参加居民医保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银行POS机、微信小程序“新疆税务社保缴费”等方式完成缴费。

4、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居民医保采取集中参保期方式进行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本年度缴费的需1个月等待期满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6月30日以后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的,除特殊群体外,均不享受各项财政补助,按全额标准进行缴纳。

5、城乡居民在门诊看病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90%比例报销。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90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6、参保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65岁以上(含65岁)参保居民在此基础上,统一提高5%报销。年度合规限额为12万元。

7、参保居民患结核病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肺结核筛查确诊的肺结核病居民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就医检查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100%;传染期的患者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不设住院起付线,不分甲乙目录、不分医院级别,政策范围内费用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按90%支付。

8、参保的城乡居民如何在喀什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答:一是办理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异地转诊就医按照规定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须逐级转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为方便参保居民住院就医,地区范围内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不需要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二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外出务工、异地居住、就学等参保居民,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电话、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返回参保地或变更就医地城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三是办理直通车专用证。对确诊的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等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大疾病患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患者因救治需要到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直通车专用证直接在地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就可到外地就医治疗。转外就医备案手续有效期为90天,每次就医前均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备案。

9、参保城乡居民未按规定转院,是否报销?

答: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20%予以报销(城乡居民中的孕产妇除外),大病保险不下降报销比例。未办理转诊转院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办理临时外出备案,可在医院降低报销比例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0、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需不需要缴费?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城乡居民个人不需要缴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筹集。

1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67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报销。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困难群体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35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报销。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12、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答: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般群众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对象、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

13、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困难群体的人员分类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

1.特困人员(含孤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为4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3.低收入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收入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初次救助实行1000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5%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收入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5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4.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初次救助起付线为25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

14、城乡居民“两病”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未达到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标准,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15、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两病”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门诊购买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高血压每年最多报销300元,糖尿病每年最多报销4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每年最多报销700元。

16、城乡居民“两病”患者一次可以带多长时间的药?

答:“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日内,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30日的药量。

16、城乡居民怎样办理“两病”登记?

答:1、参保居民可直接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公立医院办理“两病”登记。

2、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公立医院要对非同日3次测量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的高血压患者,直接办理“两病”登记;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a或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h血浆葡萄糖≥11.1mmol/L的糖尿病患者,直接办理“两病”登记。

3、对纳入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需个人申请,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直接办理“两病”登记。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17、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共计33种,其中有限额的门诊慢性病有20种,分别为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和后遗症、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慢性肾炎、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并发症、前列腺炎、重症肌无力、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症、克汀病。

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有13种,分别为耐多药结核病(MDR-TB)、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性障碍贫血、白血病、肾病综合症(含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苯丙酮尿症。

18、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治疗、检查、检验费用,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在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农村贫困人口患37种重特大疾病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19、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有哪些?

答:根据自治区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有37种,分别为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细菌性肺炎)、胃癌、肺癌、肝癌、宫颈癌、骨肉瘤、结肠癌、乳腺癌、食道癌、直肠癌、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儿童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儿童苯丙酮尿症(PKU)、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脑卒中、结核病(含耐多药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病、重症哮喘、尿道下裂、唇腭裂、高血压(三期或中期合并并发症)、白内障、包虫病、膀胱癌、卵巢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重性精神疾病。

20、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能申请几种?

答:城乡居民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最多可申报2种,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种数不限,由具有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居民享受待遇资质认定。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无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从确诊之日起享受无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意外伤害保障哪些人群?

答: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或兵团医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

22、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不交费?

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交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10元/人/年筹资标准进行安排。

23、哪些医疗费用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

答:参保人员在新疆区域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该事件导致的身故、残疾、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赔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赔付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基础上再进行赔付。

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赔付

答:(一)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身故的最高赔付5万元。

(二)意外伤害伤残:按“行标”评残等级赔付,最高赔付5万元。(注: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赔付金额,累计最高以5万元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赔付标准=(门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医保支付部分-自费自付部分-900元)×50%(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各免赔900元/次,下同)。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赔付标准=(门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自费自付部分-900元)×15%。

3.住院治疗赔付最长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第180日止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赔付最长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第15日止的医疗费。(注:门诊和住院意外医疗费两项赔付金额,合计以1.5万元为限)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一次住院最高赔付15日,年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日即1800元。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的最高赔付15日。

2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何处办理?

答:喀什地区地区、各县市医保经办大厅均设有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服务窗口,参保人员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携带规定的材料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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