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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5 12:12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3月1日起,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网上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地区本级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到喀什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站申请备案,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四、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版)。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完备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后,招标人持该表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

六、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1.投标人若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相关单位。

4.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备案工作时,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布: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

2.在招标控制价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备案结果的;

3.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人员从被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的。

八、《关于实施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喀地建造〔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财政局 喀什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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