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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09 11:00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地区住建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0998-2539595

电子邮箱:892280029@qq.com

附件: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以下简称造价专家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造价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造价专家库由地区住建局统一管理,全面负责造价专家库成员的建立、发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造价咨询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造价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

第五条 造价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2.热心行业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有创新意识,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3.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4.了解国内外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5周岁,能够承担和完成安排的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二)具体要求入选造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且连续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且连续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且连续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

4.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且连续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

造价专家库成员入库程序如下

申请人如实填写《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地区住建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等

(三)地区住建局审查后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地区住建局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造价专家库成员名单

(五)造价专家库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造价专家库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新工艺和工程造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工作意见建议

(二)参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参与工程造价行业内有关成果质量、信用评价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四)参与工程造价行业检查工作

(五)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参与地区住建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造价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退出造价专家库。

造价专家库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专家库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并认真完成,提出明确论证意见

(三)在专家组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造价专家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地区住建局同意,不得以造价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和参加活动。

第十造价专家库成员参与活动时,凡为与活动有关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及时向组织者说明情况,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造价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参与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中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五)利用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在新疆建设云官网记录有不良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 专家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地区住建局,地区住建局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 参加相关活动的专家由地区住建局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 本办法由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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