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更好地发挥行业专家在行业管理中咨询参谋方面的作用,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地区住建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0998-2539595
电子邮箱:892280029@qq.com
附件:《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喀什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主要包括入选条件、主要职责、日常管理使用以及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2.热心行业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有创新意识,长期从事建材行业生产、研究、检测等工作;
3.熟悉建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关要求;
4.了解国内外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和完成安排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关工作。
6.具有8年以上建材行业生产、研究、检测等方面从业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在地区住建局的组织下,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对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的资质、规模、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全面评估,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考核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认真评分,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二)解答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
(三)参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资格审核。地区住建局根据申报情况及入库条件,择优确定专家人选,成立专家库。入选专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二)档案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有关情况。
(三)任期要求。专家库中行业专家每届任期1年,在库专家如有工作岗位调整及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应及时向地区住建局报备,申请退出专家库。地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组织5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其中地区住建局工作人员2人、专家库成员2人、属地县市住建部门工作人员1人。
(二)现场汇总审查组各成员的意见,综合评定后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各审查组成员均需在现场认定考核表中签名,如有不同意见,须另附有签字的保留意见。
(三)现场审查的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四)企业对现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地区住建局或自治区住建厅提出申诉。
第七条 专家库维护和专家监督
(一)地区住建局负责对专家库实施正常的管理和维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1.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参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中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4.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5.利用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专家库成员参与审查工作时,凡为与审查工作有关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及时向地区住建局提出,并严格实行回避。
第八条 未经地区住建局同意,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和参加活动。
第九条 参加相关工作的专家由地区住建局在专家库中按相关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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