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关于对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监测预警线实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4〕23号)监测预警线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现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监测预警线标准调整如下: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70号)规定,2024年自治区农村低保标准在2023年507元/月的基础上增12%,提高到不低于568元/月。喀什地区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预警线相应调整至6816元,调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执行。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