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项目各参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现提示如下: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4.规范劳务用工管理。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落实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团队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5.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扬尘治理、噪声控制等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6.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请务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并具体做好以下工作,避免产生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行政处罚:
1.施工企业未配备满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
2.施工企业未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制度,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3.施工企业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系统,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4.建设单位未督促、检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之规定;
5.监理单位未督促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未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未履行报告职责,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6.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
7.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施工企业未在实名制系统上对建筑工人进行信息录入便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
8.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一款之情形;
9.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二款之情形;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三款之情形;
11.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四款之情形;
12.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五款之情形;
13.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条第一款之情形;
14.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之情形;
1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情形;
16.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之情形;
17.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之情形;
18.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五款之情形;
19.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款之情形。
希望各参建主体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共同营造安全、优质、文明的建设环境。住建部门将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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