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企业):
《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政公署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建缴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广大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足之本、运作之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就没有提取和贷款的住房消费使用,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是整个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源泉。推进扩面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普惠政策落实,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住房消费水平,有利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和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各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拴心留人”,吸纳人才,对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仍然不高,除行政事业、国营企业单位外,各类企业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即便已建缴也是建缴比例、缴存标准均偏低,部分已建缴单位也没有完全做到所有在职职工(包括临聘职工)应缴尽缴,另外还有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人员情况复杂、政策依据不足,还游离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距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社会全员劳动者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积极推进全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建制,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准,最高应不高于喀什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应不低于喀什地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二)先易后难,统筹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统筹推进。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先进入、后完善、低起步、后提高”有针对性地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单位及职工建缴时可先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根据情况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统筹兼顾单位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可以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先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逐步覆盖到所有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一是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建制缴存,实现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全覆盖,做到应缴尽缴,包括与单位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重点是公安、教育、卫生系统、护边员等单位聘用人员,还有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事务所以及社区服务等团体机构从业人员也要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二是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集团上市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文旅企业、园区企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建制缴存范围,同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实时关注了解住建部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待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相关政策后及时制定完善地区管理办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缴存、使用政策,进一步强化单位依法缴存意识。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二是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媒体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公益宣传,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普惠性,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三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单位的监督,增强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公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人行、人社、市监、税务、工信、自然资源、工会、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积极发挥领导小组职能作用,适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明确责任人统筹日常工作,支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扩面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采取措施,共同推进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建缴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缴存。工商联应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统计部门应配合提供各类可建缴单位和职工信息作为扩面工作数据支撑。工信部门应配合提出工业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措施。人社部门应配合提供城镇社保缴存人员信息,可建议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公积金扩面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应主动问询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引导企业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税务部门应向单位和个人说明住房公积金缴存税前扣除和提取免税的有关税务优惠政策。工会组织可要求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企业企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法院应发挥府院联动协调作用,协助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时做好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调整,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催建催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院、公安、民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快与住房公积金实现信息共享协查,及时掌握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购、建、租房)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扩面工作。
(三)完善建缴监督机制
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法院、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住建、市场监管、人社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人社部门可将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纳入社保缴交、企业用工等检查事项,引导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地区住建局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建催缴和配合执法工作职能,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协助执行的流程化机制。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大力清理精简各种证明、手续,优化办事环节,实现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办、全网通办”,以云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等为载体,向缴存单位提供网上业务办理、实时帐户查询、即时消息推送、全程客服支持等多渠道在线服务。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体现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让更多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人群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共享政策“红利”、实现“住有所居”,让更多各族职工家庭能够在大美喀什“安家立业”“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