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近年来下调天然气增值税率相关政策,切实将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经2020年行政公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喀什地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国家增值税率下调情况,对喀什地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工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80元/立方米下调至1.77元/立方米(含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至9%,下同),下调额度0.03元/立方米;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40元/立方米下调至2.35元/立方米,下调额度0.05元/立方米;车用气销售价格由2.00元/立方米下调至1.96元/立方米,下调额度0.04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二、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执行到位。
三、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