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A--2021-2365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3-08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配建标准、配建要求、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内容,其中配建标准共9条。现简要说明如下:

关于《关于规范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8日 点击数:

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21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署办规〔2021〕1号),现对《关于规范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补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等方面的短板,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入园难、入学难、停车难等突出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城幼治〔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在征求了12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配建标准、配建要求、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内容,其中配建标准共9条。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教育设施配建标准主要依据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范明确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应配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对应的户数分别为1500-4000户、5000-8000户、17000-32000户,考虑到我区教育设施短板突出,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对配建标准稍作提高。同时,通过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与开发项目指标平衡等方式,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相关资金,具体由各县市结合实际执行。

(二)停车位配建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范要求:机动车停车位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1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00%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结合喀什地区新城区、老城区现状,提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个、1.2个停车位的要求。各县市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执行,切实解决高端、中端、低端住宅小区的停车难问题。

(三)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便民生活服务店(应急生活保障直销点)的配建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等综合测算所得,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提出。

(四)警务站的配建标准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暂无明确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喀什地区现有警务站的服务半径,并征求地区公安局意见后提出。

(五)智慧社区的提出主要依据自治区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建城〔2020〕50号),对绿色社区、智慧社区提出创建要求。

三、研判过程

地区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城幼治〔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起草《意见》。向地委组织部、地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商务局等地直部门、12县市人民政府、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按程序报行政公署审定同意后印发。

四、重要意义

《意见》印发后,将弥补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的空白,规范新建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社区环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意见》印发执行后,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要求,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切实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五、有关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职责分工,由本规定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部门: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金龙大厦312号
    联系电话:0998-2538115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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