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文件中,关于“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精神,以及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年度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快建设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这一难题,不断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配备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第三章日常管理。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压实了工作责任。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生效等内容。全地区村(社区)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喀什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基层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食安办,对所在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工作的人员。为便于统筹协调、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喀什地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
(二)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2.熟悉所在行政村(社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3.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劝阻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5.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7.完成上级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日常管理
县(市)食安办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制定协管员管理与考核办法及主要工作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对协管员进行定期培训、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四)附则
本办法由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单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6号 联系电话:0998-252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