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A--20210000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1-10-14 文号 喀发改收费〔2021〕31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加快完善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指导各县(市)加快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突出价格政策引导作用,提高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停车难、收费乱等问题,在征求地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地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关于明确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发改收费〔2021〕313号),现予以公布。

关于明确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数:

随着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镇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刚性需求旺盛、停车位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为加快完善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指导各县(市)加快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突出价格政策引导作用,提高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停车难、收费乱等问题,在征求地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地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关于明确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发改收费〔2021〕313号),现予以公布。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喀发改收费〔2021〕313号

关于明确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着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镇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刚性需求旺盛、停车位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快完善喀什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指导各县(市)加快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突出价格政策引导作用,提高城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停车难、收费乱等问题,在征求有关地直部门和各县市意见的基础上,现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停车服务”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项目,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的原则

在依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升级。

(二)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停车场出入口周边设置相关交通警示标志及非机动车减速带,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车辆停放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有偿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控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县(市)实际,建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与投入相协调的机制。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加强停车服务收支管理,有效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机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并利用非公共区域内资源(地面道路、地下工程、地上建筑)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反映服务成本、资源供需差距,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根据供需情况、停车场建设规模、提供服务项目,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县(市)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其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为: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交通枢纽的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教师生活区、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含物流园区、建材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业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四)由社会资本占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执行。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原则及考虑因素

按照“反映成本,动态调整,合理调控,衔接规划”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以停车服务成本为依据,兼顾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服务和管理成本。

(二)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制定动态分类收费标准,有效调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供求关系。

(三)收费标准应与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适应。

(四)收费标准必须与城市功能区规划相适应,考虑居民区周边区域、商业区域、办公区域的城市功能区域性质,采取不同的收费调节政策,满足必需群体的合理需求。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开展成本监审。

(二)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需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县(市),应对本县(市)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不同路段车流量对比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划分不同区域,合理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需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印发后,应及时抄送地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程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计费方式。

(二)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住宅区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三)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每小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四)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考虑制定具有一定优惠幅度的收费政策。

(五)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收费,应实行低费率收费政策,鼓励大多数人群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政策,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况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建议北京时间晚上23:00至次日北京时间9: 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保管费用。

(六)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停放需求,不得对职工在岗时段向本单位在职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九、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对收取的停车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取单位应在政府网站和《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公开上述信息和相关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指引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有序停放,避免在停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出具机动车牌号的出入时间记录并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实行“一车一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标准收费、未提供相关指引服务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违反《管理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以及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或少服务少管理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无照经营和随意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机动车倍放者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反映和投诉。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告知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并配合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

(二)各县(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权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管,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矛盾纠纷调处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涉及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分别由发展改革、住建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三)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喀什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喀发改收费〔2013 〕73号)已与《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不相适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发改收费〔2017] 1357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日


关联稿件: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