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029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2-23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01期)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3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牦水百蓝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对喀什市牦水百蓝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爱乐胡玛尔砖茶(生产日期:2021年9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喀什市色满路425号博格拉小区3031号,抽样数量:4盒,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410730595。检验不合格项目:氟含量,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喀什市牦水百蓝日用百货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485705101001C),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喀什市牦水百蓝日用百货商店于2021年11月8日从新疆于田县银泉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爱乐胡玛尔砖茶6盒,抽样4壶,销售2盒,购进价格为12元/盒,销售价格13.8元/盒,4盒用于抽检,销售1盒,召回一盒。违法所得为(13.8元-12元)*5=9元。

当事人对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且当事人在购进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的义务。同时,当事人购进的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数量少、得知产品不合格后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已销售的产品,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爱乐胡玛尔砖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免于处罚;2.没收当事人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爱乐胡玛尔砖茶一盒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爱乐胡玛尔砖茶产自和田,其氟含量经检测不符合GB19965-2005《砖茶含氟量》的要求,造成氟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对原料的把关上不严,选用的原料中多以粗老茶叶为主或选用的是来自土壤含氟量较高的地区产的茶叶原料造成的。当事人在购进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的义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9月13日)的购进票据、入库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且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一盒爱乐胡玛尔砖茶(规格型号:700克±10克/盒)。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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