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265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5-26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喀什地区教育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简称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全日制高职生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的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平均分75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10%,但达到年级同一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部和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自治区级大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自治区级奖章者。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名额分配

每年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按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分配,适当向农林水等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采取自愿申请和系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一)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召开评审预备工作。对提交“国家学金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负责初审核定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各系部对初审候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三)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初审候选名单,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每年10月31日前,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我院在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学金专款后,原则上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可以抵减学费、住宿费(学生个人需提交申请,班主任及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

打入银行卡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第十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实施细则由学生负责解释。

第十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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