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地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喀什地区家庭农场培育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喀什地区家庭农场培育的实施方案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经营方式。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党农领办〔2020〕5号)精神,促进喀什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地委、行政公署安排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以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 发展目标
按照“一年规范,两年提升,三年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2022年,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全地区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达到1万家以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400家以上,2022年县市需认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50家,其中: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各20家,莎车县、巴楚县各25家,泽普县30家,塔什库尔干县10家。到2024年,全地区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达到1.5万家以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500家以上,指导建成1—2个家庭农场示范县。
二、申报条件
喀什地区辖区内达到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并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平台进行认证和信息录入的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各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 家庭农场认定程序。一是录入名录系统认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村采集、乡核实、县录入”程序,将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全部纳入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凡是达到家庭农场标准,并录入名录系统的各类规模经营户,都认定为家庭农场。推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家庭农场退出名录系统,实行“村提出、乡核实、县注销”程序,由村级提出拟退出名单及理由,经乡镇核实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其在名录系统的有关信息,并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二是注册登记认定。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为自愿登记的家庭农场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农机大户及时纳入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范围,注册登记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程序。一是制定认定办法。根据自治区、地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二是印发申报认定通知。印发《关于开展第xx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加强宣传,引导符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递交申报材料。三是审查认定。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林草、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现场核查。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合格的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三)自治区级、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程序。一是自愿申报。按照自治区、地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引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自治区、地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递交申报材料。二是严格审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林草、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现场核查。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合格的签署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报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县市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三是审核认定。地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林草、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地区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如申报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地区农业农村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文件形式推荐,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发文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时间。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如:自治区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022年、2024年、2026年依次隔年申报认定;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023年、2025年、2027年依次隔年申报认定。
四、监督管理制度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名录系统管理情况负总责,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常态化录入、动态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及时调度,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录入服务,并对录入、变更、退出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主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正。(二)强化政策扶持。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贴息等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外,优先承接上级安排项目,项目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健全管理制度,聘用专业财务人员或专业财务代理服务公司帮助代理记账,开展技术培训、实验示范;支持家庭农场购买中小型农机设备,建造或改造圈舍、池塘,自建或与他人共建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支持开展农品产地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家庭农场通过购买农业生产关键环节中的生产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品牌建设,开展绿色、有机和产地认证;支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实施农产品标准化,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三)严格验收程序。享受家庭农场的项目验收采取地区抽验、县市自验的方式。每个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验收,县市自验必须实现全覆盖,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率不低于60%%。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经县市实地验收通过后予以支付。
五、强化示范创建引领
(一)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机制。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鼓励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在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合作与联合、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部门要强化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基本条件,不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取消示范资格和相应优惠政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各县市可结合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将家庭经营、一股独大的合作社引导转型为高质量运营的家庭农场。
(三) 引导家庭农场开展多元化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构建“户、场、社、企、园”的多元联动机制。推进“育小户”,要坚持把扶持小农户成为规模经营户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建立家庭农场培育后备库;推进“户建场”,支持规模户有序流转土地,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建设家庭农场;推进“场入社”,鼓励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场接企”,支持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紧密联接,享受产业联合体相关政策扶持、实现产品向商品转化;推进“场进园”,以家庭农场构建农业园区发展主体,享受园区相关政策扶持,形成互助共进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各项培育活动,主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畜牧兽医、林草、喀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形成合力,确保注册登记、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融资担保、示范创建等各项措施高质量落地。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指导培训、周一“三结合”、走访慰问、媒体广播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具有示范价值的经营模式、体制机制和创新亮点,做到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按时组织上报。按照地区分配任务,及时制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县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以县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上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