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64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2-08-27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喀什地区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喀什地区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告知书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7日 点击数:

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喀什地区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2022年8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是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医疗费用。

三是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名单是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名单统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享受缓缴政策。

四是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7日

关联稿件: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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