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5号)、《关于完善喀什地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喀发改价综〔2022〕1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地区发改委《关于启动喀什地区2022年8月、9月、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喀什地区中心城市喀什市2022年8月、9月、10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分别为4%、3.5%、4.6%,食品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分别为5.8%、6%、10%。自2022年11月18日以地区为单位启动喀什地区2022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所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与各地(州、市)、县市困难群众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执行,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解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所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从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中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切实提高救助群体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