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使用便利度的通知》(财办库〔2024〕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指定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即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各地各部门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
新疆政府采购网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免费在线检索和查阅所有依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主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与政府采购无关信息。
指定媒体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确需修改信息内容的,原渠道退回至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和发布主体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一)项目信息。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终止、更正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负责发布。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对其委托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二)监管信息。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布。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统一发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信息变动应及时告知自治区财政厅。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中国(新疆)”等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对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财政部门发布的处理决定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公开。
(三)其他政府采购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统一设置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模板,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统一规范格式编制,公开时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布次日开始计算;按工作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布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全面完整公开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按照全流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完整涵盖各个采购环节的全部信息公开要素。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关键环节的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全面、完整。自治区财政厅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制度,实现从采购意向、招标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流程公开,实现信息串联。除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未公开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不得组织采购活动,也不得委托新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确保不同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要素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但发布的内容、日期、时效等以新疆政府采购网为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内容一致。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按照内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合理设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初审、复审岗位。政府采购信息实行权限管理和留痕管理,各级采购人信息发布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配置。各级采购人严禁出借政府采购云平台用户名及密码。
五、强化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站建设及日常维护,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实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网站运维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站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于2024年3月底完成新疆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模版的升级改造工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各项信息公开政策要求提供辅助功能。自2024年4月1日起,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已统一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功能完善和升级改造,不断优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功能,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建立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水平。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自行直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等措施,督促各级采购人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七、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做到阳光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