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喀什地区2024年第二批2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信访举报,2024年2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检查。经调查,个人马某于2023年4月份起收集废机油,共收集了约30余吨废机油。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马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机油经营活动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马某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喀地环发〔2024〕6号)第二款第六项和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典型意义
实施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通过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案例二:喀什地区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3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地区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检验3台柴油车时,未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擅自将检验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活动,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日对该公司处以1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喀什地区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案警示喀什地区所有第三方检测公司,确保今后采样检测过程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下一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将加大机动车监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