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男,46岁,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8月23日18:04时许,李德成乘坐9C6789次航班,在航空器平飞过程中,在座位上(12D)使用充宝,
被乘务员发现并多次提醒不听劝阻。违法行为类型:扰乱航空器上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自我陈述材料、9C6789航班机组移交书面材料和视频资料、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