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陈**,女,40岁,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米东区******,现住址:乌鲁木齐米东区******,工作单位:电信公司员工,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00:11时许,陈**在喀什徕宁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厅过安检J通道接受人身安全检查时被安检员发现其左手袖口藏匿一个防风式打火机,构成随身携带或交运禁用物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自我陈述材料、报案人和见证人移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物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