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阿**,女,45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作单位:个体,违法犯罪经历:经公安云搜索阿**于2018年12月24日因交通肇事案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交警大队处刑事拘留(法律文书号:(2018)新0104刑初1118号)。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22:29时许,阿**在喀什徕宁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厅过安检H通道接受人身安全检查时被安检员发现其左胸部内衣外侧藏匿一个打火机,构成携带禁运物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的自我陈述材料、报案人和见证人移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物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阿**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