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7月4日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设美丽喀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喀什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执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抄送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联动应对、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培训,定期演练,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1.5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的文件。
1.5.1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地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自治区启动自治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指挥体系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地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简称地区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指导、协调全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地区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指导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对需要国家或自治区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地(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地区指挥部组成及应急工作组职责具体如下:
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地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地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
地区有关部门作为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无线电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以及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地区指挥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地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3)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配合、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或协助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喀什地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地区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及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配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地区工信局:负责天然气、煤炭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储备给予紧急调运。
7)地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员疏散和撤离;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8)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喀什地区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地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进行调查统计并开展救援;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
10)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和疾病防控工作。
11)地区住建局: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配合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2)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13)地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通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14)地区水利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15)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转移工作。
16)地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应急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7)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发地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9)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20)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收集、分析、研判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1)地区融媒体中心:在地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工作。
22)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应急供应;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保障。
24)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5)地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供给及有害干扰排查。
26)乌铁局喀什货运中心、喀什车务段: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及救援力量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铁路各部门分级响应。
27)国网喀什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抢修、处置及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
2.3.1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喀什地委、行政公署及地区应急指挥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综合协调;负责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配合做好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地区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时向地委、行政公署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完成地委、行政公署及地区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2现场指挥部及处置工作小组
行政公署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需要下设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以上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1)综合组
组⠼fontface="方正仿宋_GBK">长: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成⠼fontface="方正仿宋_GBK">员: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
2)污染处置组
组⠼/span>⠼/span>⠼fontface="方正仿宋_GBK">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组⠂⠼/span>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组⠂长:地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实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应急保障组
组⠂⠼/span>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通信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喀什供电公司、乌铁局喀什货运中心、乌铁局喀什车务段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电力、通信保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地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融媒体中心、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地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7)社会稳定组
组⠂⠼/span>长:地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8)调查评估组
组⠂⠼/span>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9)应急专家组
组⠂⠼/span>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领域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县(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行政公署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气象、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预防
3.2.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主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地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县(市)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行政公署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行政公署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县(市)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比照地区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见附件2。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行政公署及相关部门。
4.2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行政公署负责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行政公署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可对层级进行调整,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流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行政公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
4.2.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地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Ⅰ级响应启动后,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地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地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Ⅱ级响应启动后,当自治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地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地区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地区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行政公署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处置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3.3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4医学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5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事件严重程度、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
4.3.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现场指挥部安全防护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等。
4.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跨地(州)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相邻地(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3.9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5.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1.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分局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1.5小时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1.3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地(州)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4核实信息程序
行政公署及地区生态环境局先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2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的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5.3报告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见附件3。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地区指挥部要掌握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提供决策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7.3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地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装备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7.7环境责任保险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预案评审和更新
8.2.1预案评审
由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性、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修订。预案原则修订时间为3年1次。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力度。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45)。
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地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12日由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喀署办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7月4日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设美丽喀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喀什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喀什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执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抄送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行政公署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联动应对、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培训,定期演练,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1.5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的文件。
1.5.1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地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自治区启动自治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指挥体系
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地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行政公署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简称地区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指导、协调全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地区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对工作;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指导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对需要国家或自治区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地(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地区指挥部组成及应急工作组职责具体如下:
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地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地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成员单位
地区有关部门作为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无线电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以及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人由以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地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地区指挥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地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3)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配合、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或协助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喀什地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协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地区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及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配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地区工信局:负责天然气、煤炭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应急类医药的生产和申请国家储备给予紧急调运。
7)地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员疏散和撤离;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8)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喀什地区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地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进行调查统计并开展救援;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
10)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和疾病防控工作。
11)地区住建局: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配合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2)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13)地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通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14)地区水利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15)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转移工作。
16)地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和紧急调度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应急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7)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发地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9)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20)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收集、分析、研判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1)地区融媒体中心:在地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工作。
22)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3)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粮食应急供应;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保障。
24)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5)地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供给及有害干扰排查。
26)乌铁局喀什货运中心、喀什车务段: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及救援力量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铁路各部门分级响应。
27)国网喀什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抢修、处置及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
2.3.1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喀什地委、行政公署及地区应急指挥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综合协调;负责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配合做好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地区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时向地委、行政公署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完成地委、行政公署及地区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2现场指挥部及处置工作小组
行政公署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需要下设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以上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1)综合组
组长: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成员: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
2)污染处置组
组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组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组长:地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实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应急保障组
组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通信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喀什供电公司、乌铁局喀什货运中心、乌铁局喀什车务段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电力、通信保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地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融媒体中心、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地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7)社会稳定组
组长:地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9)应急专家组
组长: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领域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县(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行政公署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气象、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预防
3.2.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主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地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县(市)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行政公署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行政公署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县(市)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比照地区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见附件2。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行政公署及相关部门。
4.2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行政公署负责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行政公署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可对层级进行调整,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流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行政公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
4.2.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地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Ⅰ级响应启动后,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地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地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Ⅱ级响应启动后,当自治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地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地区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地区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行政公署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处置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3.3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4医学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5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事件严重程度、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3.6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
4.3.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现场指挥部安全防护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等。
4.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跨地(州)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相邻地(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3.9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5.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1.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分局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1.5小时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1.3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地(州)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区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4核实信息程序
行政公署及地区生态环境局先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2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的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地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5.3报告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见附件3。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地区指挥部要掌握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提供决策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地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装备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7.7环境责任保险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预案评审和更新
8.2.1预案评审
由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性、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修订。预案原则修订时间为3年1次。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力度。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45)。
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地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12日由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喀什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喀署办发〔2018〕90号)同时废止。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