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地区医疗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医废)集中处置工作,保持合理的收费水平,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促进医废处置企业良性发展,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废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调定价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经行署2024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调整医废集中处置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和对象
喀什地区12县(市)范围内,医废集中处置收费主体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废处置企业;医废集中处置收费对象为产生医废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私立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产生医废的机构或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对有固定床位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收费标准由2.06元/床·日调整至1.96元/床·日,降低0.10元/床·日,降幅4.9%,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医废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也可按医废收集量收费。
(二)对门诊部、诊所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核定基准收费标准1.54元/㎡·月。根据基准收费标准,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40㎡及以下100元/月,40~100㎡(含100㎡)200元/月,100~200㎡(含200㎡)280元/月,200~400㎡(含400㎡)350元/月,400㎡以上400元/月。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三)对产生医废量不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按收集处置量收费。核定收费标准为3.33元/公斤,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可由收费主体和对象双方协商确定。
(四)对村级卫生室不收费。村卫生室产生的医废交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交集中处置企业处置。
三、有关要求
(一)医废处置企业应与医废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履行合同(协议),严格按规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医废产生单位要如实向医废处置企业提供床位使用、经营面积等必要信息,所支付的医废处置费用应全额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废集中处置费用。
(三)医废处置企业和医废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废转移过程中,医废产生单位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医废重量,经医废处置企业复核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医废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兵团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废交由地方医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地方收费政策执行;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废交由兵团医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兵团收费政策执行。
本文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关于喀什地区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喀发改收费〔2021〕154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地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