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燃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十届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经行署2024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喀发改规〔2023〕2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通知如下:
一、将“联动周期”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修改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保持价格相对稳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按季度联动(即1年内最多调整4次),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
二、将“启动条件”中“在联动周期内,当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2元/m³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修改为“在联动周期内,当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05元/m³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