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4-00561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4-07-19 文号 喀发改规〔2024〕4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点击数: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燃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十届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经行署2024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喀发改规〔20232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通知如下:

一、联动周期”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2年内最多调整1;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1年内最多调整1)。修改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1年内最多调整1,保持价格相对稳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按季度联动1年内最多调整4,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

二、“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当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2/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修改为“在联动周期内,当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05/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719日             


文件下载: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关联稿件:

一图读懂《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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