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燃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喀什地区天然气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减少分类气价交叉补贴,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并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经行署2024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立并实施喀什地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用气公平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1号)居民用气类别中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用气。分居民生活炊事热水用气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两类。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分档用气量设定
按照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多用气多付费原则,将居民生活炊事热水用气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分别设定三档用气量标准。对居民独立采暖用户,将生活炊事热水和独立采暖用气按相应分档用气量合并计算。
(一)居民生活炊事热水用气量设定
第一档用气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按覆盖80%居民家庭住宅(空置户除外),设定每户年用气量为300(含300)m³以下。
第二档用气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按覆盖95%居民家庭住宅(空置户除外),设定每户年用气量为300-420(含420)m³。
第三档用气量: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设定每户年用气量为420m³以上。
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用户,可持户口本、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供气企业营业网点进行申报,经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气量分别增加75m³。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量设定
第一档用气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空置用户除外)设定每户年用气量,塔什库尔干县为2200(含2200)m³以下,其他县(市)为1800(含1800)m³以下。
第二档用气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空置用户除外)设定每户年用气量,塔什库尔干县为2200-3200(含3200)m³,其他县(市)为1800-2800(含2800)m³。
第三档用气量: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设定每户年用气量,塔什库尔干县为3200m³以上,其他县(市)为2800m³以上。
四、分档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价执行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气价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比价。
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含养老托育及老年助餐机构)、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附属公益性机构、监狱监房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气价标准以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第一档气价为基础,加价0.05元/m³执行。
六、计价结算周期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起始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不同周期用气量不累计、不结转。未安装物联网气表的用户,分档用气量暂按结算周期内实际购气量执行相应阶梯气价。
七、差价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高于居民第一阶梯基本气价产生的差价收入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主要用于弥补低收入群体补贴,产生的盈余在下一监管周期配气价格核定时统筹考虑。
八、低收入群体用气优惠政策
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用气优惠政策。凡符合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条件的低保户、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到供气企业营业网点进行申报,供气企业按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和非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后,每户每月给予5m³的免费用气量,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而下降。
九、有关要求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分档用气量和气价;在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同步调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大对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确保政策顺利平稳实施。
(三)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气企业要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加快工作进度,推行新建住宅气表智能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自治区对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