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燃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喀什地区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通过管道供应至终端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解决车用气、工业用气等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经行署2024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1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通知如下:
一、调整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
将“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中车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废止,具体内容修改为“车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车用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需及自身经营实际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车用气销售价格。为确保公交车辆正常运营、保障群众出行基本需求,将用气公交车辆100辆以上的运营企业作为车用气大客户,车用气销售价格在车用气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下浮15%执行,由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在与车用气经营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公交车辆用气结算价格,并签订中长期供气协议”。
二、调整槽车配送天然气价格政策
(一)将“槽车配送配气价格:各县(市)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配气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实际,在据实核定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配气价格”修改为“槽车配送配气价格:各县(市)通过槽车运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的用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按地区制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执行”。
(二)将“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中“各县(市)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核定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修改为“各县(市)通过槽车运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的用气,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地区制定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标准执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调整工业用气价格政策
在现行工业用气价格政策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各县(市)要强化民生领域天然气供应保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需求,满足集中供热、公交车、出租车等用气需求,余量部分供应工商业用气。综合考虑工业用气气源、供应方式等,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工业用气价格;鼓励工业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减少供气环节,稳定供应气量和价格;必需通过城镇管网配气的工业企业,配气价格不得超过现行上限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稳控市场气价。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车用气市场价格动态,通过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共同防范和应对车用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强化购气监管,严控采购成本。各县(市)要强化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等原则,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要依法履行与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扣减供气量;要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提高供气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增幅明显低于供气价格涨幅等变相提高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供气价格调整时,要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告知,确保价格总体平稳;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制定喀什地区车用气配气价格、相应调整车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喀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文件下载: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