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77号)等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保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行署在全地区开展了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全面清理工作。2024年10月18日,经行署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行署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政策文件8件。现将废止文件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目录清单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