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安委〔2024〕10号)。现从六个方面对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依据
喀什地区高度重视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等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丰源煤矿“4·10”重大事故和西部黄金伊犁公司“12·24”重大事故教训,喀什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并经行署研究同意形成了《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实施方案》并以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印发,旨在强化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监管范围,抓细抓实抓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
二、出台的目的
一是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层层下放和互相推诿等问题,确保监管职责清晰,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二是落实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县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三是提升监管效能,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安全监管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
三、通知的效力
通知经喀什行署同意,由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实施,效力涉及喀什地区涉矿部门和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涉矿部门。
除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对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有效制止职责,乡镇不承担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均不得委托乡镇实施矿山安全监管。
四、分级监管的依据和确定分级的考量因素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在“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部分,明确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综合考量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监管能力条件、监管对象数量,确定喀什地区、县市两级分级属地监管范围。喀什地区依据各部门职能,明确了各监管部门责任和任务。
五、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管数量
目前,对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除自治区负责监管中央涉矿企业、区外进疆国有涉矿企业、自治区重点涉矿企业的矿山上级公司外,喀什地区监管中央企业所属矿山、监管风险高的6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高边坡露天矿山和三等级别以上的尾矿库等。县市监管其他矿山(包括砂石料场)和四等尾矿库、五等尾矿库。现有所有矿山(尾矿库)全部明确了喀什地区或县市政府包保主体及包保责任人、责任监管单位,原则上生产建设矿山的监管主体单位为应急管理部门,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未建设或停建矿山的监管主体单位为自然资源部门。
对开采油气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由喀什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六、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领导责任
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力量要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职监管执法人员的75%,确保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是属地党委政府应当履行的矿山安全领导责任。任何以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为由,将本级负责安全监管的矿山下放或者委托下级承担的,都不符合本通知精神。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将依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对地县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涉矿部门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工作清单;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查明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履职情况,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解读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机关: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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