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购〔2022〕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购〔2022〕7号)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购〔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