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依努尔·哈力克委员: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提案》收悉。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地委编办、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落办。现答复如下: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机构编制现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06号)、《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调整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党编委〔2021〕45号),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共喀什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核定行政编制40名,设置7个工作部门和8个内设机构。所属14个单位(正县级管理机构1个,正县级事业单位3个,正科级事业单位10个)共核定全额事业编制99名。截至目前,喀什经济开发区实有在编干部105人(行政40人、全额事业65人),全额事业空编34名。
二、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06号)规定,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机构设立规定程序
2019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四个环节进行。“动议”是四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也是提出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党委(党组)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的必要环节,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结合喀什经济开发区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党工委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机构设立意见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机构审批权限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新党办发〔2007〕20号)规定:“各地州市副县(处)级以上党政群机关的设置和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地相当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加挂牌子及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等调整,上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办理;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及机构编制调整,由各地(州、市)党委编办办理”。
五、工作计划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充分发挥现有编制效益,用足用好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在核定的编制内,通过招聘、选调、遴选等方式,配齐配强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力量,确保市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按照市场监督总体布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商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经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编办。地委编办按照机构审批权限做好机构报批和办理工作。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