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新疆人口老龄化,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总量,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革,用于养老服务。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破除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用地难”瓶颈和难题、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必要举措;是缓解城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匮乏问题,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实际举措;是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扩大内需、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有效举措。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新疆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量,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科学统筹规划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二)因地制宜推进。既要把握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的统一要求,又要区分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分类稳妥推进。
(三)严格资产管理。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事项,确保整合改造后的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
(四)兜底保障优先。由各级政府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机构,要优先保障政府托底供养对象,履行政府托底养老、保障基本职能,在满足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四、目标任务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村(居)民委员会闲置用房,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总量,满足特困老人和失能老人集中供养需求,提高社区居家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具有新疆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强保障。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切实搞清区域内闲置社会资源的底数,建立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储备库。
(二)政府统筹,整合改造。可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闲置社会资源,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各地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其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
(三)投入运营,助推发展。整合改造后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政府可以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六、主要措施
(一)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二)整合改造闲置厂房、社区用房。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可加挂老年人活动中心牌子,闲置时用于养老服务。
(三)整合改造非民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须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四)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支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五)整合改造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七)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七、组织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成立由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国资、国税、地税、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州、市)可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地(州、市)可全面推行。
(二)促进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按照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进程。要加大自治区已经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出台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同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解读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61号)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