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
享受范围:全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即全地区除城市主城区以外的所有学前三年在园幼儿。
补助标准:年生均为2800元。其中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幼儿园采暖费120元。
二、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
享受范围: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补助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生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2.取暖费
享受范围: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补助标准:取暖费生均120元,具体根据各地采暖期的长短和采暖温度高低按照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标准划分层级补助。
3.免费教科书
享受范围: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补助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自治区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县(市)按照9:1比例共同承担。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享受范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确定(南疆四地州按100%)。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享受范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自治区试点县市和学校。
补助标准:每生每天5元。
三、高中阶段教育
(一)普通高中教育
1.助学金
享受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2.免学费补助
享受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元(其中脱贫户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430元)
3.免教材费补助
享受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7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
1.助学金
享受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
2.免学费补助
享受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补助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3.免住宿费、教材费补助
享受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享受范围: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成绩优异且表现特别突出)。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按自治区分配名额,每学年评选一次)。
四、高等教育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2.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中央部署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试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