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发放实施。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者物资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优先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对所辖区域内临时救助人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录入系统,原则上要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冬春采取取暖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等专项救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临时救助范围内。
四、公示公开。获得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信息,除短期流动人口外,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