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581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7-20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确认 四、公示 五、审批确认

特困供养申请受理流程

来源:喀什地区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20日 点击数:

一、申请:个人申请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主动发现原则,群众将困难诉求提交至村社区民政窗口。

二、受理:民政工作经办人员认真核查困难群众提供的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残疾证等资料,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办理相关救助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救助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救助的原因,做好政策解释。

三、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式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审批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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