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喀什户籍或者参加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院端“一单式”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在疆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式”结算及在疆外就医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按月导出自负费用较高的就医数据,联合地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数据分别推送至县市医保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收到数据后,由县市医保局牵头,再联合县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将数据推送至乡镇(街道)、村。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协助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事后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再将复核确认无误后的人员推送至县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县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推送到县市医保部门。县市医保部门负责核算救助金额并打卡发放,并按月将享受救助资金的人员反馈至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医保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县市医保部门推送至县市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或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