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喀什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九)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疏附县群林鑫达木业公司、喀什镇宇建材公司未建设VOCs治理设施,VOCs直排环境,厂内刺激性异味明显。莎车县豫新缘塑业有限公司未安装废气集气罩,收集效果不佳,UV光氧催化紫外线灯管半数损坏,污染治理效果打折扣。
二、整改时限
2024年11月
三、整改目标
加强对涉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杜绝VOCs违法排放等行为。
四、整改措施
1.各县(市)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胶合板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等涉VOCs排放企业,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大力实施VOCs综合治理,有序推进涉VOCs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2.2024年9月底前,疏附县完成对群林鑫达木业公司、喀什镇宇建材公司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责令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安装VOCs治理设施。
3.2024年9月底前,莎车县完成对豫新缘塑业有限公司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责令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正常运行VOCs治理设施,加装废气集气罩。
4.2024年11月,地区生态环境局完成验收并销号。
五、完成情况
喀什地区胶合板制造、塑料加工企业环保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安装或安装低效VOCs染治理设施企业完成整改,基本实现了辖区内涉VOCs企业违法排放问题动态清零。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0998-2537052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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