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24 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组织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制定自治区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对各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测预警情况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举报投诉欠薪线索办理,重大欠薪案件查处督办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价,每月形成考评结果。对欠薪问题突出、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欠薪案件处置不及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年度考核。
1.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和各地议事协调机构共同组成考核组,对各地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2.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实地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定期评估。
3.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根据平时考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等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网络舆情热点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考核年度内,所辖县(市、区)在平时考评中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国务院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国务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等方面,按照平时考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综合评议等方式开展,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通报。
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