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01037361X/2024-00712 | 公开信息来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文号 | 新政办发〔2024〕29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本办法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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