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24年8月23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8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已经结案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和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被评查案卷的数量由评查主体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相互加强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九条 鼓励创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案卷评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随机抽查等形式。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案卷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方式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根据被评查单位提供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照评查范围和要求,确定参评的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小组依照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赋分,并逐案作出评价;
(五)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结果;
(六)评查主体对评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听取被评查单位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七)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评查单位;
(八)评查主体对被评查案卷赋分及评价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评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前期准备工作;
(二)评查案卷的范围、数量、执法类别、案卷质量等基本情况;
(三)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评定情况;
(五)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合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准确;
(七)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
(八)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九)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结果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执法案卷为不合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适用的依据错误;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评查主体可以从被评为优秀或者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编典型案例进行点评指导宣传,供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借鉴。
第十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防止损毁或者丢失;
(二)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与被评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查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二)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不合格案卷超过评查案卷总数三分之一的被评查单位,评查主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被评查单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