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案
案件承办单位:疏附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疏附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吐曼河疏附县兰干镇林场日常巡查监督时发现,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对河床造成破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疏附县水政监察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当事人王某某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展采砂活动。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9.2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了由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联动机制有效建立。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执法行动,整治河湖“四乱”问题,捍卫河道生态环境安全,是当前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整治效率,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生态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喀什市某某局未经批准非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喀什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喀什市水利局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督导三组反馈阿瓦提乡1村深喀农业产业园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取水问题。7月8日喀什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到现场调查核实,喀什市某某局将已关停机井擅自启动,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喀什市某某局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喀什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喀什市某某局对其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关停机井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喀什市某某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水表水量追缴水资源费2.73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违法主体为行政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该行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其行为情节较重,影响恶劣,无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黄某造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案件承办单位:岳普湖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岳普湖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铁热木镇10村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黄某破坏“井电双控”计量箱私自接线、破坏机电井水表内部线路不计量取用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黄某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
案件处理结果:
岳普湖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黄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黄某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补缴水资源费12.85万元。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该案补缴水资源费数额较大,通过本案件的查处能进一步加强用水户法律意识和对水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督促用水户合理合法地使用地下水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维护。
案例四:韩籍游客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喀什地区河湖采集水样和从事水文活动案
案件承办单位:喀什地区水利局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6日,地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国家安全公民举报(12339)涉水违法行为线索。8月27日,地区水利局联合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韩籍游客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喀什地区河湖采集水样和从事水文活动一事进行了调查询问核实,当事人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盖孜河、喀拉库勒湖采集水样和从事水文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案件处理结果:联合执法人员对朴某某采集的水样、记录的数据、水质检测仪器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朴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上述证据资料和物品,对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韩籍游客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喀什地区河湖采集水样和从事水文活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居心叵测,存在极大的国家安全风险。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安全,人人有责。竭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通过国家安全公民举报电话12339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