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艾某,男,31岁,维吾尔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5310119920*******,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号,现住址:喀什市******号,工作单位:外卖员,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09月10日00时09分许,艾某驾驶车牌号为新QG***2号车行驶至喀什市班超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吹酒检仪检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艾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司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艾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立案之日起收缴驾驶证原件,限制期限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8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