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文旅行业全面复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喀什地区地县(市)文旅部门全面加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为此,选取了六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让公平正义得到进一步彰显,让文旅市场更加繁荣有序,让“法治”在文旅领域迸发更为闪耀的光芒。
一、喀什市某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喀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歌舞娱乐场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KO9号卡座有5名疑似未成年人,现场负责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经喀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场所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检查时还未消费,无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消费活动的典型案例。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的交际场所,进入场所的人员情况复杂,未成年人由于自控能力、判断能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受到引诱,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发展。因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由于广大群众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认识不足,导致未成年人自行或监护人携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消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丝毫未察觉这种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可能引发的后果。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出于侥幸心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本案的办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警示歌舞娱乐场所依法依规经营。
二、叶城县某酒吧未派专人对现场演唱、演奏行为监督和记录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叶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叶城县某酒吧检查时,该场所有2名歌手正在演唱,该场所未派专人对现场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经叶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场所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决定》,该演出举办单位(酒吧)未派专人对现场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酒吧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的恢复,各类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繁荣文化市场的同时,部分群众和经营者对营业性演出的认识不足,使得营业性演出活动未能按要求接受监管,如本案中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到文化市场公平正义和健康有序发展。此案件的办理,对营业性演出的规范监管释放出更加严格的信号,也警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三、泽普县某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泽普县某餐厅多次被群众举报噪音扰民,多个执法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改正。2023年3月,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的某餐厅噪音扰民、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依法核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餐厅内设有舞台、舞池,现场有歌手唱歌、顾客在舞池中跳舞。经泽普县检察院认定,该餐厅设置舞池供顾客跳舞,为吸引顾客消费提供跳舞场地和伴奏音乐的行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娱乐场所定义的规定。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该餐厅予以取缔。
典型意义:该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音扰民,周边居民反映强烈,多次被群众投诉。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置之不理,对执法人员态度恶劣,行为嚣张。喀什地区部分餐饮场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吸引顾客到店消费,为顾客提供舞池、伴奏音乐或者驻唱歌手演唱的经营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且因场所位置、隔音等问题,持续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年来,国家文旅部、自治区文旅厅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文广旅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以更加严格的方式强化对此类场所的监管。
四、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旅游宣传信息并组织旅游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4月24日,阿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火洲吐鲁番两日游”旅游信息并招徕7名游客。4月29日至30日,阿某制定旅游行程、找到旅游车辆并组织7名游客开展吐鲁番两日游活动。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阿某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阿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为实现组织旅游者出游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由于阿某法律意识淡薄,单纯地认为自己只是组织几个人到吐鲁番去旅游,并未意识到该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下,阿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为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五、喀什某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8日,喀什地区和塔什库尔干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前后接到游客投诉,称喀什某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住宿服务,并因旅行社未支付住宿费,游客被滞留在酒店。经地县两级执法人员联合调查,5月15日,疆外某旅行社与喀什某旅行社口头协商约定,由喀什旅行社接待来自疆外的“喀什3日游”旅游团队一行24人,疆外旅行社负责大交通和住宿的安排及费用,喀什旅行社负责提供3天在喀什的旅游车辆、导游服务、景区门票服务。疆外旅行社向喀什旅行社支付了1万元接待费后(1万元仅为约定接待费的三分之一),喀什旅行社接待了该旅游团队,同时与疆外旅行社失去联系,喀什旅行社因团款不足没有给游客提供约定的服务,导致游客不满而投诉。喀什该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旅行社违规操作,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费和服务费的旅游团,导致游客利益受损的典型案例。当前,喀什地区的旅行社大部分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旅游团队为主,部分外地组团社在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将旅行团交给喀什的地接旅行社,地接社因团款不足无法向游客提供完整服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旅行社在接受委托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收到足额的费用后再开展经营活动,在保护游客权益的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六、牛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5日,麦盖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举报,称有一名男子在麦盖提县第二小学停车场附近通过流动车辆销售图书。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依法对当事人牛某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牛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给予牛某没收出版物1697册,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版物事业事关文化安全,因此,国家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采取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而且因为脱离监管,极易发生销售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等问题,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经营者也要加强法律学习,在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前,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有资质的商家采购图书,把好进货查验关,维护消费者权益。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