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4-0062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08-22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案例一:亚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案 案例二:261010号机井计量设施人为运行不正常案

关于公布喀什地区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来源:喀什地区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2日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喀什地区水利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喀什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附件:两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4821

附件1

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亚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案

案件承办单位:麦盖提县水利

基本案情

2024418日,麦盖提县水利局接伊某举报,水政监察人员发现巴扎结米镇库台克勒克村种植户亚某涉嫌从事毁坏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经麦盖提县水政监察人员现场核查,种植户亚某存在擅自破坏渠道混土板凿洞进行非法取水的违法行为,属毁坏取水工程设施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亚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麦盖提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经纬度定位取证,当事人亚某擅自破坏渠道混土板凿洞进行非法取水,毁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现场调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取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情节较轻,对当事人亚某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渠道正常供水。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接受教育,自愿放弃申辩、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并已履行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亚某实施的擅自破坏渠道混土板凿洞进行非法取水,毁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水利设施(引水渠道)的修建是为了能够将水资源引导到需要灌溉的地方,确保农作物得到适时适量的灌溉水量供应,将其改建为混凝土面板防渗是为了减少水资源的渗漏,缩短供水周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促进农业生产和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保障率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非法取水行为,维护了取用水的正常秩序,增强了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树牢了维护水利设施的意识。

案例261010号机井计量设施人为运行不正常案

案件承办单位:英吉沙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1222日,英吉沙县水政监察大队在英也尔乡10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261010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拆开水表后发现,该井涉嫌擅自改装水量计量设施,用磁铁堵塞水表计量感应器,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202411日对其立案调查202412日经调查询问了解到20239月为了少交水资源费,擅自改装水表,将磁铁放到水量计量设施中,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

案件处理结果:

英吉沙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经纬度定位,当事人阿某对其擅自改装水表,将磁铁放到水量计量设施中,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阿某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阿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20239月以来未计量水量的水资源费共计5114.88,同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接受教育,自愿放弃申辩、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并已履行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阿某擅自改装水利计量设施,将磁铁放到水利计量设施中,导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无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此案具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能够加强用水户法治意识,树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节约水资源的观念,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借鉴或者参考意义。

关联稿件: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