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代**,男,20岁,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址:重庆市彭水县******,工作单位:务工,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08月15日11:50时许,代**乘坐HU6295(重庆至喀什)次航班,在飞机平飞期间进入左后舱(L2)卫生间吸食纸质香烟,被机组乘务员发现,构成扰乱航空器上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代**的自我陈述材料、HU6295次航班机组提交的书面材料、物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代**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移送至喀什市拘留所执行(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