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4-0095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11-12 文号 喀地建管罚字〔2024〕00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被处罚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建管罚字〔2024〕001号)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2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

1.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喀什市迎宾大道120号,法定代表人:吴源泉。

2.吴源泉,身份证号码:65030019XXXXXXXXXX。

3.王健,身份证号码:65310119XXXXXXXXXX。

经查实: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于2020年11月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一栋三层办公用房,于2021年5月竣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证据清单:1.地区纪委《关于对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涉嫌未批先建办公楼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函》及相关附件;2.地区住建局与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王健的调查(询问)谈话笔录;3.地区住建局与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李军的调查(询问)谈话笔录;4.喀什市住建局《关于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的核查情况》。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按照《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喀地建法〔2023〕1号)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施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施工,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1.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继续施工,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在其院内建设三层办公楼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继续施工,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的违法情形,适用“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基准。

按照《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喀地建法〔2023〕1号)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处合同价款2%罚款;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述行为2项的,处罚基准: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述行为3项的,处罚基准:处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在院内三层办公楼工程建设竣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违法情形,适用“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合同价款2%罚款”的处罚基准。

对被处罚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其院内三层楼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无法消除的,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2%的罚款”,即处罚款33000元;“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合同价款2%罚款”即处罚款33000元。共计对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处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即处罚款165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开具非税票据将罚款交至喀什地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3012342329249091522。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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