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县(市)支行: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粮执法〔2023〕32号)要求及安排部署,地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喀什地区分行制定了《2023年喀什地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喀什地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喀什地区分行
2023年4月7日
2023年喀什地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地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喀什地区分行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重要抓手,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全面落实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要求,组织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被检查企业承储自治区级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地级储备粮、县(市)级储备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库存及出入库数据与自治区智能粮库信息平台数据是否一致。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粮食出入库、存储期间质量检验信息与自治区智能粮库信息平台质量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对2022年度自治区级、地级、县(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与自治区智能粮库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地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是否联合开展自治区、地区、县(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完成情况验收工作。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内外勾结、违规倒卖、违规决策、空进空出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核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6.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层级各单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和储备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智能粮库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储备粮信息化监管是否全覆盖,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故意规避信息化监管,是否实时更新包括购销存等各类信息化数据。
8.《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贯彻情况。全面检查各层级各单位《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制定《条例》宣传贯彻方案,是否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条例》宣传氛围,是否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全体干部职工是否知晓《条例》有关内容,是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既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辖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更要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对存在信用评价等级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2023年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要结合第三季度定期巡查等工作开展,确保新入库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
(二)检查比例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自治区、地、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辖区政府储备粮油总量的40%,检查国家临时存储粮的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入库现场感官检验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情况。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要进行扦样检验。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对符合确认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操作完成。
(三)检查分工。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承储在地方粮食企业的临储粮,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开展检查,中储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局配合实施。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3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库存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县市地区检查、总结上报和问题整改等5个阶段。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4月7日前,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做好库存粮油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货位平整等工作;4月10日前,各县市将辖区内实物、统计、会计方面专业能力强的专家各一名,推荐至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安排各地间交流学习。
4月12日前,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完成分解登统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参与配合。自治区、地、县(市)级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库点的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在互联网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加大督促、核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2.自查阶段。4月20日前,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库存检查的各项要求,结合春季气温上升带来的安全生产、安全储粮隐患,开展全面自查。
3.地区检查阶段。5月12日前,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安排检查力量,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方式,组织县(市)之间交叉检查。
各检查组应及时填写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检查发现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处罚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各检查组对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要查清查实原因;对检查数据填报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恰当的要认真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
各检查组对检查发现问题正式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能够立行立改的指导企业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辖区所在地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查实的违规违法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科。
4.总结上报阶段。5月20日前,各县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撰写检查工作报告,建立问题清单,并报送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6月10日前,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并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9月5日前,各县(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结合季度巡查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2023年地方储备小麦轮换入库库存检查情况分别形成报告,报送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问题整改阶段。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跟踪督促,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限期销号管理。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采取督导检查、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单位要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牢牢守住库存粮食安全底线,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要加强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辖区内库存检查各项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要继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强化监管震慑作用。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可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查阅)规范细致开展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要严明工作纪律,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相关要求,增强斗争精神、锤炼斗争本领,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15日内立案调查,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